为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更加适宜白天鹅栖息的良好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时。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南至陇海铁路,北至沿黄廊道,西至经十路,东至禹王路)内;
(二)《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设立的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和沿黄生态廊道示范区段全域;
(三)两镇空气质量重点管控区域2公里范围内;
(四)山林、绿地、景区、游园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其他区域。
1.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
5.车站、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
6.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7.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8.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10.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责任规定
两镇一办具体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社会事务部、生态环境第三分局、建设管理部、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乡村发展服务部、教育文化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限放时间结束后作废。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