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一男子电视购物遇问题产品 工商局:申诉应遵循属地原则

2016-03-14 11:41:43来源:西部晨风 作者:程倩

(记者程倩) 近日,家住三门峡市区文明路东段的肖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其前不久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购买的“28热能裤”根本没有节目中宣称的保暖功效,还比市面上销售的普通保暖裤贵,他已向产品售后、工商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结果。

3月11日,肖先生带着其购买的热能裤来到报社,记者看到该产品外观和普通保暖裤相似,内侧有3处标有“28℃”字样的区域,产品包装盒上写有专利号、全国统一零售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全国总经销等字样。肖先生说,去年11月25日,他在观看延边卫视播放的电视购物节目时,看到了这款由北京金久康商贸有限公司出品的“28热能裤”,广告中有多位老年人反映穿上就能发热,全国统一售价为598元,产品促销买2条送1条还减200元,神奇的功效和大幅度的优惠让肖先生动了心,立即购买了3条。

“谁料这个热能裤不但不发热,还把人冻得难受,太坑人了。”肖先生说,他立即拨打了该产品全国免费售后服务热线,对方说遇到产品问题应该联系“分厂”,但没有说明“分厂”是哪里,也没有提供其联系方式就挂断了电话,之后该电话就再也没有打通。肖先生随后向我市工商部门投诉,被告知因电视台、厂家都不属于本地,无法受理。肖先生感到一筹莫展。

根据产品包装盒上的信息,记者先后拨打了10余次售后服务热线,均无法接通,扫描包装盒上的二维码,也无法获得任何信息。当记者在网上输入该产品生产企业、地址、全国总经销等信息后发现,还有多位网友和肖先生有着相似的遭遇。

那么,消费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究竟应当如何维权?记者联系了三门峡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说:“电视购物消费涉及电视台、生产商、经销商、送货方等诸多环节,发生纠纷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向商品销售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诉。但是,厂家信息的隐蔽性往往是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难点。消费者可以先与播放购物广告的电视台取得联系,由他们联系厂家要求退款。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电视台播放该广告的录像,随后可向国家广电总局反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军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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