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茜)兴致勃勃地拿着兑换券去看电影,却被告知想看“贺岁大片”还得补差价。近日,三门峡市民秦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对自己在三门峡合鑫横店影城的观影遭遇进行投诉。
秦女士说,今年农历大年初一,她和朋友在三门峡市区一邮政报刊亭各花35元钱购买了两张3D电影兑换券,准备去三门峡合鑫横店影城观看3D电影《美人鱼》。当她们拿着兑换券来到影院换取电影票时,却被电影院工作人员告知还需要补差价。“他们说每张兑换券价值50元钱,《美人鱼》的票价是一张60元钱,要加10元钱才能换票。”对于电影院的解释,秦女士表示十分疑惑,“兑换券上标注‘凭此券可免费兑换3D电影票一张’,虽然标明了特殊电影需要补交差价,但并没有标明兑换券价值多少钱,电影院说贺岁片是特殊影片,需要补多少就是多少吗?”由于当时着急入场看电影,秦女士和朋友只能按要求补了差价,但当二人最终领取到电影票时,却又傻了眼。“电影票上写着票价30元,我们每人前后花了45元钱才看上电影啊,电影院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理?”
记者就此联系了三门峡合鑫横店影城,该影城运营部张经理表示,该影城和市邮政部门达成票务代理的合作关系,由邮政部门负责印制电影兑换券,其中包括价值40元的2D电影兑换券和价值50元的3D电影兑换券,具体使用细则在兑换券上有标注,其中一条明确显示“特殊影片需补差价”。“《美人鱼》等贺岁片属于特殊影片,按规定需补10元钱。”对于消费者不知晓兑换券券值这一问题,张经理表示,电影院的电子屏幕对券面价值有标注。他还表示,消费者最后换取的电影票标注的30元钱是电影院销售给邮政部门的电影票价。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价格、用途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影兑换券上未明确标注价格,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换得的电影票也应该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符。”员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兑换券或优惠券时,应提前了解券面价值等具体问题,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与商家进行协商沟通,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