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2日,河南省林业厅下发豫林经〔2017〕2号文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征求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省林业厅决定对我省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折算倍数标准为: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计算。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树龄见附件。
二、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收占用地单位和林农(或经济林经营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进行鉴定。
三、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标准自2017年1月2日起施行。2013年3月22日印发的原标准废止。
六、其它经济林树种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豫公网安备411202020003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