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未检验危化品运输车
1.灵宝市万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辆(豫M15106、豫M9627挂、豫M15502、豫M50825);
2.义马市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M6368挂);
3.三门峡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豫M7179挂)。
二、逾期未检验“营转非”大客车
1.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豫M13789)。
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一、薛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
高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
2017年1月31日0时40分许,高某某驾驶豫MR0160号小型客车在虢国路中原世纪苑北区院内道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薛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MAF511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2017年2月6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该二人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现取保候审。
二、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
2017年1月31日23时14分许,陈某某驾驶豫MCW257号小型客车沿上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市之巅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2月9日,陈某某被立案侦查,14日被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三、左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
2017年2月12日22时25分许,左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文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明路市政府门前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8毫克每一百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2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左某某立案侦查。
四、任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
2017年2月17日22时55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豫MCR67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四小对面时,驶入路边的绿化带内,致车辆受损,绿化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检测,事故发生时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2月2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任某某立案侦查,2月27日对其刑事拘留。
五、李某某,男,1998年4月19日出生。
2016年5月19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RW1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苏某某、杨某某),沿卢氏县城靖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东沙河中桥路段时摔倒,造成李某某、苏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6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被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