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法院一起债务未偿还却转移财产的案件纠纷,引起了人们关注。
原来2012年4月李江与王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力借给李江30万元,借款期限1年,李江自愿用其所有的独家小院作抵押。后李江没能按期偿还欠款,遂将小院钥匙交于王力,王力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该小院。2014年11月李江和刘丽丽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将双方婚后自建的小院一所的所有权归其女李欢欢所有,该协议经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予以了确认。2016年5月刘丽丽起诉要求王力腾出所占房屋,王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江和刘丽丽达成的关于将小院赠与其女儿李欢欢的协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力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欢欢不服与2016年9月提出上诉,认为王力无证据证明李江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无权提出撤销李江和刘丽丽达成的协议,且李江、刘丽丽离婚调解至王力起诉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要求驳回王力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江在尚未清偿其对王力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李欢欢,损害了王力的合法利益。李江和刘丽丽签订的调解协议是他们之间的约定,李欢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力从李江和刘丽丽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据此,三门峡中院驳回了李欢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水漪荷 杨琼 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