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4名男子用鱼竿“钓”钥匙盗走村民家3只名犬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代文官 刘韶兴
本报三门峡讯 改装钓鱼竿,但不是用来钓鱼,而是用来“钓”财物。外地男子程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成某某流窜到渑池县作案,用鱼竿“钓鱼”的方式将受害人衣服勾出后,用衣服内的钥匙开门入户,盗取被害人三只名犬。
2015年11月18日2时许,成某某驾驶一辆洛阳牌照的轻型货车,载着张某某、林某某、程某某到渑池县城关镇塔尼村。成某某在车上等待,张某某、林某某、程某某到村民李某某家外围墙,张某某将程某某架起,程某某通过窗户用5米长的鱼竿将李某某的衣服钩出,将衣服口袋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后用被害人衣服内的钥匙将院子大门打开。三人进到李某某家院子内,将三只格力犬盗走。
2016年1月29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将其中被盗的一只格力犬找回(其余两只格力犬一只在洛阳丢失,一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其中一只格力犬价值1200元。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程某某、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