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三门峡人的生活有何影响?

2016-04-26 10:24:38来源:黄河金三角时报 作者:张迪

“营改增”对三门峡人的生活有何影响?

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可以拿到增值税发票了

时报记者 张迪

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届时,三门峡将新增9000余户“营改增”纳税人。其中,占比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7000户左右。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我市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有哪些影响?近日,记者咨询了三门峡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来解读“营改增”带来的政策效应。

三门峡,营改增 . “营改增”对三门峡人的生活有何影响?

5月1日后“营改增”

涉及我市范围9000余户纳税人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这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该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之前四个行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征收机关为地税部门,“营改增”后,征收机关为国税部门(委托代征除外)。此次市国税部门从地税部门接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9000余户,其中生活服务业7000户左右。

我市“营改增”的时间节点在这里

2016年4月30日前   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      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   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   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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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别以为“营改增”只对企业有影响,事实上,这与居民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今后,大到卖房,小到吃、喝、玩、乐,甚至出差报销等等,都可能因此有所变化。

开旅社、开饭店等成本将降低

记者了解到,在生活服务业中,过去营业税有3%、5%、20%等不同税率。“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由于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纳税人较多,他们的行业税负有所下降,因此对很多商户来说这是个利好消息。

记者在采访中偶遇位于五原路某饭店的朱老板。朱老板算了一笔账:2015年他的饭店营业额为80余万元,今年4月份的营业额为5万元,如果按照5%的营业税率计算,那么这个月需缴税款2500元。

“营改增”后,他的饭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需缴纳的税款是50000/(1+3%)×3%=1456.31元,与之前缴税相差1043.69元。

100万元的二手房可少交2400元税费

当前,不少市民都关注“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费问题。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原来二手房交易的一些优惠政策,“营改增”之后仍然会延续,如个人将购置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继续免税。

如果购置2年以内的房子对外出售,“营改增”后将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区别,个人交易二手房的税负还是略有下降的。比如一套100万元的房产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金为100万×5%=5万元;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对应的计算公式应为100万/(1+5%)×5%,这样计算出来的税金为4.76万元,大约节约了2400元的税费。

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

企业购入不动产可“凭票抵扣”

根据“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规定,从5月1日起,企业购入的不动产,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和在建工程纳入抵扣。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

比如企业购买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的房产,从销售方取得按5%注明征收率税额的专用发票,可以分两年抵扣50万元的税款。从销售方取得11%注明税率税额的专用发票,可以分两年抵扣110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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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在此次“营改增”中,不少商户带着许多疑惑打来了咨询电话,记者联系到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市民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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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宋先生:

营改增”后,以前的地税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发售,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市民张先生:

原先缴纳营业税时,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享受免征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是否还可享受免征政策?

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某企业办税人员刘女士:

前两天,我们在接受了“营改增”政策培训后,需要安装增值税税控系统,并且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请问此次试点改革是否有收费项目?

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改革,国税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试点纳税人需要开票而购买使用税控设备的,可以向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开票设备。对于此项费用,纳税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市民郑女士:

4月份,我在市区虢国路开了家小饭店,之前没有接触过“营改增”,请问办理流程是什么?

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4月30日前,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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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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