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一男子拒执老赖有钱不还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10-25 15:44:28来源:三门峡生活网 作者:刘瑞丰 薛宜静

三门峡生活网讯 家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的侯某,因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赋予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长期在外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后被公安局抓获,由于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取保候审,陕州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侯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3月22日,受害人段某驾驶小客车于310国道与侯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段某当场死亡车辆报废,后陕州区法院根据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受害人段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靠右行驶,侵占对方路线,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侯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法超载,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意见、综合案情受害人段某应负55%的责任,被告侯某作为雇佣司机因严重违法超载具有重大过错应与实际车主刘某连带承担45%的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于2011年11月8日判决车主刘某与侯某共同承担90700余元。因被告人不服判决,于判决书生效后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院于2011年11月8日给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受害人的父亲及其他家属三人在2012年8月6日向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侯某却长期在外出车,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期满后,侯某仍不到庭,最后陕州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陕州区公安局,公安局利用网上追逃,终于在2015年4月份将侯某在四川成都某地抓获归案。侯某被抓获后,侯某先后交付款65000元,履行了大部分法律义务,被取保候审。至此,侯某尚有10100余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庭审前缴纳,在审判法官向其表明利害关系后,侯某在开庭之前将未履行的标的款10100元也主动交付法院,故陕州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刘瑞丰 薛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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