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解决店外经营带来的卫生脏乱、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店外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店外摆设摊点违规经营;严禁店外搭设遮阳棚(伞)等行为;严禁店外加工、制作、修理;严禁店外洗车、店外堆物;严禁非法设置灯箱、户外广告及横幅、条幅、门幅;严禁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店外促销;严禁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严禁其他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占道行为。需经营露天餐饮的商户,统一到政府指定的区域规范经营并服从管理。
二、存在店外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7月17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由公安、城管、住建、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店铺、停办租赁手续、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往在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