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生活网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审结一起储蓄卡被盗刷案件,判决银行赔偿客户资金损失22568元。
2013年12月29日,员某某在三门峡建行西市场支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为6217002540000511581。2014年11月21日,员某某发现6217002540000511581卡内28100元被盗刷,员某某立即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报案。员某某因储蓄卡内资金损失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员某某在三门峡建行西市场支行办理银行储蓄卡(即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三门峡建行西市场支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户应当遵守储蓄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本案中,员某某的卡片有三人使用,员某某、员木木、卫某某不具备储蓄合同中存款人使用的唯一性,是否存在伪卡交易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认定,驳回员某某的诉讼请求。
员某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中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卡号6217002540000511581内资金被他人利用一张颜色与上诉人的储蓄卡不一样的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异地取款的银行卡并非员某某在三门峡建行西市场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从上诉人到被上诉人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有保证上诉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上诉人账户资金被他人异地盗刷,银行未尽到保证资金安全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也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但其银行卡由多人使用,并通过易宝支付开展业务,客观上其也未能尽到保管好密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景志贤 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