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危害,创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严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予以戒毒。
五、严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具有上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2967268、2908088、2817183。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司法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