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引起媒体关注的三门峡投毒骗保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判决,被告人冀新平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为解惑释疑,三门峡警方对媒体反映、网民关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安朝反映“派出所协助犯罪嫌疑人冀新平伪造自己身份证”的问题。经调查核实:高安朝分别于2005年、2012年、2013年三次在西张村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前两次是高安朝自己到派出所登记申领的,第三次系高从村治保主任处领回。高怀疑冀新平冒充自己办理身份证没有事实依据。另查明,冀新平帮高安朝办理保险时,是高安朝自己亲手将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冀新平,并且二人协商保费利益共享。因此,不存在 “派出所协助犯罪嫌疑人冀新平伪造身份证”的事实。
二、关于媒体质疑办案民警“牵线调解刑案私了”问题。案发后,开发公安分局立即启动大要案快速反应机制,组织警力调查取证,认定冀新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11月3日,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冀新平立案调查,并予以刑事拘留。由于案件缺乏有力确凿证据,12月3日对冀新平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因嫌疑人冀新平未被羁押,引起高安朝不满,多次到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鉴于此,办案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之规定,协调冀、高二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双方于2014年1月29日达成赔偿协议。在该协议中,冀新平、高安朝自行约定,高放弃对冀的刑事追究。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放弃侦查取证等相关工作。2014年1月30日,将冀新平指定监视居住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4月19日,冀新平再次被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检察院批准冀新平被逮捕,7月22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16日冀新平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9年。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也充分说明了公安机关没有放弃对此案的侦查。
三、关于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失责的问题。在此案的侦办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调查取证不周到、不细致,在案件未办结的情况下安排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造成不良影响,市局纪委决定给予负有主管责任的开发区刑警大队代教导员王建辉行政警告处分;现场勘察的责任民警赵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人员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