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22时许,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某家属院门口,张某将汽车停在路边,与女儿一起卖水果时,醉酒的闫某向其索要钱财,并对其辱骂追逐,致使张某的女儿脚腕受伤。民警接到警情后,将闫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闫某又趁民警不备,用拳头朝民警胸部猛打一拳。
目前,犯罪嫌疑人闫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警察的执法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服从并配合警察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可能有人觉得谩骂、推搡民警不算什么大事儿,其实不然,阻碍民警执法将遭到惩罚。
常见的阻碍执法行为包括:殴打、撕咬、拉扯、推搡民警;毁坏民警执勤使用的装备;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车辆冲撞民警;打砸警车的;拦截过往车辆、煽动闹事、撒泼耍赖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秩序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民警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暴力行为,难以徒手控制的,民警及增援警力可以使用防暴喷雾、警绳、警棍等制服性警械予以强制制服;对符合武器使用条件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刑法
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罚修正案(九)》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